最新司法解释|最新司法考试命题特点

2020-12-04 中考命题作文 阅读:

  2017年,司法考试命题有哪些特点,下面是cnrencai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司法考试命题的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最新司法考试命题特点

  (1)客观试题主观化:

  前三卷有三百个选择题,基本上都是以案例的形式命题的。表面看是一个客观试题——选择 题。其本质是主观题都是以主观的分析选择过程为基础进行的 A、B、C、D 四项判断,题眼(题弯、陷阱)很多, 可谓一不留神就落入陷阱。不论怎么命题,考点都是恒定,唯有考眼是变化的,这恰恰是主观判断选择的过程。这 也是客观试题的主观化的基本表现。有些考生没有重视对考眼的认识,造成了“年年上一当,当当不一样”的后果。

  (2)理论试题实践化:

  司法考试体现了司法实务的特点,考查了大量的实践性问题,体现了应用法学的特点这无可 厚非,但有时也将一些理论法学的知识进行了实务性的考查。这无疑又加大了一些得分难度。法律是与时俱进的, 司法考试命题也是体现了这点,在考试试题设计上采用了大量“新鲜”“时髦”的案例、理论。所以我们用司考培 训的行话说“实践中的难点,考试中的得分点”!

  (3)规则理念统一化:

  司法考试要与法学教育相结合。由于司法考试命题的人员都是从事法学教育的,而且都是从 事硕士生,博士生教育的人。这就使得司法考试有了些硕士、博士入学考试的味道。法条背后的理念(理论)考查 增多,规则与理念相结合出题现象也越来越多。这使得对法学理论没有深入学习的考生得分难上加难。

  (4)考点分散综合化:

  试题中有大量的“口袋”题,如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或问“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这类题让命题者有了充分的发挥余地,可以随意罗列重要与不重要的、相关与不相关的考点,可谓“纵向延伸、横 向联系”,“一脉不和,本题白做”!考生要建立“知识群”的概念和复习方法,教学中也要注意归纳与总结。我 们的归纳总结能够达到“让勤快人满意,让懒人惊喜”的程度!

  (5)命题角度边缘化:

  “重者恒重、轻者恒轻:”这句话对于学科知识而言是对的,但对于考点而言是不对的。近 两年出现了命题“中心转移”重点与非重点并重考查屡屡相见,一般认为的非重点知识、非重点学科的命题地位上 升。这能够防止透题、押题,所以为命题者所青睐,将来这种现象会更加普遍。对于选择题,尤为多选和任意项选择题会 75%可能等于零分,这即所谓的“四个选项负连带责任”。经过研究发现重点知识的考试命题地位没有改变, 改变的是考试命题点不仅在重点知识的重要方面,而且重点知识的次要方面的命题比重逐年增大。这种变化就是业 内人士所谓的“考点边缘化”。与重点知识相关的一些角落里的、一般不注意的知识——知识死角成为命题热点。 这种现象有人认为是重点知识点考尽了才如此命题,有人认为是故意难为考生等等原因,不论是什么原因,对考生 的学习要求是一致的。

  司法考试练习试题

  《理论法学》

  【单选题】关于实证主义法学和非实证主义法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B.非实证主义法学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并不必然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

  C.所有的非实证主义法学都可以被看作是古典自然法学

  D.仅根据社会实效性要素,并不能将实证主义法学派、非实证主义法学派和其他法学派(比如社会法学派)在法定义上的观点区别开来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说法正确。依据对法与道德的关系的不同主张,大致区分出两种基本立场,即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和非实证主义或自然法的法的概念。所有的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具体来说,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与此相反,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结的。

  选项B.D说法正确。法实证主义者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非实证主义与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的区分是,前者坚持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除了权威性制定要素和社会实效性要素,必须要以内容正确性为定义要素。而对于实证主义来说,则不包括前者要求的内容正确性。

  选项C说法错误。非实证主义法学包括传统的自然法理论和超越自然法与法实证主义之争的所谓第三条道路的那些法学理论。

  《三国法》

  【单选题】2012年5月,东湖有限公司股东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司法清算,法院为其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关于该清算组成员,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公司债权人唐某

  B.公司董事长程某

  C.公司财务总监钱某

  D.公司聘请的某律师事务所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公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商经法》

  【单选题】严某为鑫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于公司对严某签发出资证明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在严某认缴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后,公司即须签发出资证明书

  B.若严某遗失出资证明书,其股东资格并不因此丧失

  C.出资证明书须载明严某以及其他股东的姓名、各自所缴纳的出资额

  D.出资证明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有价证券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据此可知,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的时间是“公司成立后”,而非股东认缴出资后就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

  选项B正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因此,若严某遗失出资证明书,其股东资格并不因此丧失。

  选项C错误。《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据此可知,严某的出资证明书须载明严某的姓名及严某所缴纳的出资额,无须载明其他股东的姓名及其出资额。

  选项D错误。有价证券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具有流通性,而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不具有流通性,其只表征公司股东的权利。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在法律上不属于有价证券。

  《行政法》

  【单选题】关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行政诉讼的生效判决撤销某行政机关所作的决定,即应给予该机关的负责人张某行政处分

  B.工商局干部李某主动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即应减轻处分

  C.某环保局科长王某因涉嫌违纪被立案调查,即应暂停其履行职务

  D.财政局干部田某因涉嫌违纪被立案调查,即不应允许其挂职锻炼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据此可知,当行政机关所作的决定被行政诉讼生效判决撤销时,并不必然处分该机关负责人,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时,才会给予处分。

  选项B错误。《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据此可知,对公务员进行减轻处分,不仅要求被处分的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同时还要求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选项B中李某只是主动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不满足减轻处分的所有条件。

  选项C错误。《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据此可知,公务员因违纪被立案调查,只有在不宜继续履行职责时才可以暂停其履行职务,而不是只要违纪就应当立即暂停。

  选项D正确。《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据此可知,田某因涉嫌违纪被立案调查期间,不应允许其挂职锻炼。

  《民法》

  【多选题】吴某是甲公司员工,持有甲公司授权委托书。吴某与温某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由温某签字、吴某用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盖章。后温某要求甲公司还款。下列哪些情形有助于甲公司否定吴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

  A.温某明知借款合同上的盖章是甲公司合同专用章而非甲公司公章,未表示反对

  B.温某未与甲公司核实,即将借款交给吴某

  C.吴某出示的甲公司授权委托书载明甲公司仅授权吴某参加投标活动

  D.吴某出示的甲公司空白授权委托书已届期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该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均产生法律效力,可以构成表见代理。

  选项B错误。吴某持有甲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温某有理由相信其享有代理权,可以构成表见代理。

  选项C.D正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据此可知,成立表见代理的条件之一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本题中,若吴某出示的授权委托书明确限定仅授权其参加投标活动,或者授权委托已经届期,则不存在合理理由使温某相信吴某享有代理权,不能构成表见代理。

  《刑法

  【多选题】甲于某晚9时驾驶货车在县城主干道超车时,逆行进入对向车道,撞上乙驾驶的小轿车,乙被卡在车内无法动弹,乙车内黄某当场死亡、胡某受重伤。后查明,乙无驾驶资格,事发时略有超速,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事实一)

  甲驾车逃逸。急救人员5分钟后赶到现场,胡某因伤势过重被送医院后死亡。(事实二)

  交警对乙车进行切割,试图将乙救出。此时,醉酒后的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经过此路段。(事实三)

  丙发现乙车时紧急刹车,摩托车侧翻,猛烈撞向乙车左前门一侧,丙受重伤。20分钟后,交警将乙抬出车时,发现其已死亡。现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事实四)

  丁离开现场后,找到无业人员王某,要其假冒飙车者去公安机关投案。(事实五)

  王某虽无替丁顶罪的意思,但仍要丁给其5万元酬劳,否则不答应丁的要求,丁只好付钱。王某第二天用该款购买100克海洛因藏在家中,用于自己吸食。5天后,丁被司法机关抓获。(事实六)

  关于事实四乙死亡的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甲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丙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处置现场的警察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乙自身的过失行为与本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选项A.B说法错误。由于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因而存在多种可能性:如果甲的撞击只是使乙遭受非致命伤,乙是因为受到丙的撞击而死亡,那么,甲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就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在甲撞击以后,丙撞击之前,乙就已经死亡,那么丙的撞击与乙的死亡之间就不存在因果关系。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本案由于证据不足,以上两种情况都无法排除。刑事诉讼在事实不清时,按照无罪推定原则,应当做有利于被告的处理:有罪、无罪不清的,按无罪处理;重罪、轻罪不清的,按轻罪处理,因此,应当认定甲、丙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都不存在因果关系。

  选项C说法错误。从题目所给的信息来看,交警在处置现场过程中没有不当之处,因此,交警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选项D说法错误。乙没有驾驶资格,事发时只是略有超速,因而其虽然存在过错,但过错不严重。相反,与其撞击的甲超速行驶,逆行进入对向车道,与乙驾驶的车辆发生激烈撞击,导致乙被卡在车内无法动弹,乙车内黄某当场死亡、胡某受重伤。由此可见,甲的过错非常严重。与乙撞击的丙严重醉酒,并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猛烈撞向乙车左前门一侧,致丙受重伤。由此可见,丙的过错也非常严重。因而应认为,甲、丙的撞击阻断了乙自己的轻微过错与其死亡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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