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筑新材料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浅析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保修法律风险及应对探究论文

2021-07-27 中考材料作文 阅读:

  工程竣工验收是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但实务中竣工验收及保修阶段的法律问题仍然较多,尤其关于竣工日期、未经验收即交付使用、交付后如何保修等问题纠纷较多。本文从以上三个角度分析竣工验收及工程保修阶段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工程竣工验收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及政府监督部门,对该项目是进行全面的检验,取得竣工合格资料、数据和凭证,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方可交付业主使用。承包单位向发包单位按期提供质量合格的建筑是其最主要的义务和责任,工程质量问题不仅关乎承包方能否获得工程款,更重要的是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关乎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1 竣工日期争议的风险及风险应对

  1.1竣工日期发生争议

  国家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五条列举了达到竣工验收的十一个条件,达到这十一个条件,工程即可办理竣工验收。在实务操作中,有些情况下对于工程竣工的日期会有很大的争议,完工之日和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经常会不一致,究竟以哪一个时间为准至关重要。因为竣工日期与工程款的支付、起算利息的日期、风险转移等问题有很大关系。

  1.2竣工日期发生争议的原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政府不再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而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自行进行验收,因而竣工验收工作的主导权在于发包人。现实中,很多情况下承包单位虽然完成了项目并向发包方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却会出于种种原因不予组织验收,其中最主要是由于发包方的资金紧张,从而故意拖延。

  1.3竣工日期确定的原则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质量标准完成其承包的建设工程任务。对于双方之间因逾期竣工违约产生的纠纷,首先需要对承包人的施工时间即工期作出正确的认定,据此判断承包人是否存在逾期竣工的违约事实。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1.4施工单位应对建设单位不及时验收的措施

  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时候,施工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向发包单位提供竣工验收报告,要确保报告已经送达发包单位,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竣工之前,要按照合同的约定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2 未经验收交付使用的风险及风险应对

  2.1未经竣工验收就交付使用的表现

  在实务中,很多建设单位都会在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就私自使用,这种未经验收就使用的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还是因为使用方基于自身的原因急于使用工程,但也有几种不同的情形:一种是业主或者使用方强行进驻,不与施工方进行验收;另一种是业主和施工方达成某种合意,在没有经过验收程序的情况下,就进行工程的交接使用。但无论哪种情形,都是违反了法律有关未经验收不得使用的规定,只不过前一种情况施工方可能没有过错,因为是业主方强行使用,而后一种情况施工方也存在违反法律的行为,在相应的处罚方面有所不同。

  2.2未经竣工验收就交付使用的原因

  现实中,承包单位虽然已经完成项目并且也向发包单位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但是发包单位却会找各种各样的原因不进行验收,其中最主要是由于发包单位资金紧张,从而故意拖延。

  2.3我国法律对未经验收即使用的规定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时,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2.4施工单位应对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措施

  若发包单位未经竣工验收却提前使用项目,承包单位应当通过书面的形式向发包单位说明该项目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保存好发包单位使用项目的照片、新闻报道等,为今后抗辩发包单位提出质量问题做准备。

  3 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法律风险及风险应对

  3.1工程质量保质期内风险的表现

  项目若要交付使用,必须通过竣工验收,满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还要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交付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若出现质量问题,质量保修期的责任主要落在施工方肩上。因施工方的原因导致建筑物的质量不合格的,施工方要承担违约、给予赔偿、返修等责任;若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还会承担行政责任,政府主管机关会给予相应的惩罚。

  3.2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时的应对措施

  建筑物外墙装饰等,某部位的建筑物件自身损毁、老化的( 未发生第三方损害或损害危险),若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将设计使用年限作为该工程的保修期限,承包人应在该期限内承担保修责任。

  在建筑物合理使用期内的保修责任与建筑物合理寿命期内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质量责任的区别在于,基础设施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无论是否造成第三方损害,属于承包人责任的,都必须无偿进行修理甚至返工;而建筑物在合理使用期内无论是否是基础设施或主体结构,只要是组成建筑物的建筑物件或建筑整体因质量问题坠落、倒塌造成第三方损害或损害危险的,属于承包人施工质量责任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或支付消除危险的费用。

  4 工程质量保修期届满后的风险及风险应对

  4.1工程质量保修期届满后风险的表现

  质量保修期届满后,意味着另一个责任期的开始,即进入损害赔偿责任期。我国立法对此规定的很严格,对于建筑物的地基、主体部分,不管保修期过了没,若由于质量原因造成了损害,相关责任者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4.2工程质量保修期届满后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

  建筑物的保质期届满后,由于建筑物减自身损毁、老化等原因,会出现各种各样的质量问题。然而对于地基和主体,不仅仅因为使用时间久了,更有可能是因为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或者技术方面的原因导致的。

  4.3工程质量保修期届满后保修的法律规定

  建筑物外墙装饰等部位的建筑物件自身损毁、老化的( 未发生第三方损害或损害危险),若合同当事人未将设计使用年限作为项目的保修期,约定的或法定的保修期之外的建筑物件毁损,承包单位不承担修理或赔偿的责任,由建设单位、物业或者产权人自行处理。

  超过保修期多年,建筑物在使用期内坍塌或建筑物件脱落导致第三方损害或存在着损害的危险,如果与施工质量问题有关,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支付消除危险的费用。

  施工方在交付项目的时候,针对房屋质量向发包方作出承诺保证的书面文件,其中约定建筑物的保修期限,是指施工方对保修期内出现的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无条件修复的期限,并非对工程质量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期限,保修期届满,并不影响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4工程质量保修期届满后质量出现问题的应对

  首先要明确施工方对建筑物保修的范围有哪些,使用方法不正当、当事人双方以外的第三者有意或者无意造成的质量缺陷等,这些均不是施工方保修的范围,出现这些情况时,施工单位没义务进行保修;瑕疵担保责任是在工程交付之前都已经存在,该瑕疵担保责任并不受保修期的影响,但如果要让施工单位承担该瑕疵的责任,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建筑物有质量瑕疵;瑕疵必须是在建筑物转移到买受者之前就有的;买受善意且无其他过失;买受人须适时履行通知义务。因此,如果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存在瑕疵而买受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存在瑕疵的一定期限内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的,瑕疵担保责任将被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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