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2021-08-12 劳动合同 阅读:

  篇一:经济补偿金计算及支付(1)

  一、企业在下列8种情况下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主动辞职;

  2、劳动者擅自离职;

  3、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是依据39条劳动者过错、40条第1、2项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约情况);

  4、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过错情形)解除劳动合同;

  6、合同期满,劳动条件不降低情况下劳动者不续签合同;

  7、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致合同终止;

  8、劳动者自然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而致合同终止;

  9、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导致无效的。

  二、企业在下列16种情况下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2、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4、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劳动者缺乏真实意思表示而致合同无效;

  5、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免除己方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致合同无效;

  6、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7、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1、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或者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2、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13、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条件而致劳动者不续签合同的;

  1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致合同终止的;

  1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致合同终止的;

  1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企业在下列情形下需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四、经济补偿金与生活补助费的区别:

  劳办发(1995)50号文指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所指的“生活补助费”是《劳动法》第28条所指经济补偿的具体化,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所指的“经济补偿金”是同一概念。

  五、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3条第2项明确规定,补贴包括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

  六、下列不能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1)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七、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计算:

  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八、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的上限限制: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其它情况下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没有限制,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九、组织调动、企业分立、合并后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的计算: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中第4条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由于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是否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在行业直属企业间成建制调动或组织调动等,由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规定,其他调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规定”。 对企业改制改组中已经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职工被改制改组后企业重新录用的,在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在改制前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不计算为改制后单位的工作年限。

  十、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是否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37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5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

  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十一、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有何下限限制?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2款或第41条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或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或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确需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这几种情况如果劳动者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须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其它情况按正常生产情况下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十二、劳动者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获批准出境定居的职工,享受的一次性离职费不属于《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职工获批准出境定居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三、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如何征缴个人所得税?

  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情况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四、经济补偿金与失业救济金是否可以同时领取?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

  十五、在下列情况下,企业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1、用人单位在不符合法定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在法律禁止解除情形下解除;

  3、用人单位解除时违反法定程序;

  4、在裁减人员时,没有遵守裁员程序规定。

  (二)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情形:

  1、应当续订而终止(在不符合法定情形下终止合同);

  2、应当延缓终止而终止(在存在法律禁止终止情形时终止合同)。

  特别注意:

  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在这种情况下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不需要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十六、经济赔偿金的计算基数及计算方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经济赔偿金的计算基数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相同,计算方式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十七、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劳动者按照约定与用人单位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篇二:经济补偿金计算及支付指南(2)

  近几年,劳动争议中涉及经济补偿金问题的比例畸重,不少人对经济补偿金的计发问题存在争议。以下笔者将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中争议较多之处加以归纳,以供所需时参考。

  一、企业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答:按照现行规定,劳动者辞职、擅自离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辞退和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等情况下,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企业什么情况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答: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

  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三、企业什么情形下需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解答: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四、经济补偿金与生活补助费有何区别?

  解答:劳办发(1995)50号文指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所指的“生活补助费”是《劳动法》第28条所指经济补偿的具体化,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所指的“经济补偿金”是同一概念。

  五、经济补偿金以何为计算基数?

  解答: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3条第2项明确规定,补贴包括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

  六、哪些不能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解答: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1)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篇三:《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3)

  经济补偿金=基数×年限

  1、 年限: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 基数:劳动者的月工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另《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并设定了劳动者月工资的下限,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 根据基数实行封顶

  《劳动合同法》对月工资较高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作出一定限制,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金=基数×年限

  1、 年限: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根据上海地方规定,不满6个月的,不计算经济补偿金)。

  2、 基数: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3、 按法定情形实行年限封顶

  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两种情形下(即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上海劳动合同条例在劳动部基础上又增加了两种实行“经济补偿金十二年封顶”的情形(即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从上可知,《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在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上区别很大,《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根据法定情形实行十二年封顶,施行后根据劳动者月平均工资实行经济补偿金年限和基数双封顶制度。然而现实中,大量存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却是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针对这种情况,《劳动合同法》第96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实行分段计算:2008年1月1日存续的劳动合同自2008年1月1日计发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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