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检察院不起诉条件】检察院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实行情况的调研报告范文

2013-09-26 2012年中考 阅读:

  新刑诉法为加大保护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特别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特别程序,其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成为一大亮点。2012年新刑诉法实施以来,xx区检察院就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进行了成功探索,充分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助其回归社会。但在实践中,也发现有几个方面的问题仍需厘清和解决,以保证该项制度充分发挥功能。

  一、运行现状

  2018年至今,xx区院共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33人,其中2018年18 人,2014年15人,2015年上半年5人,已做出不起诉决定19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1人,目前有18人仍处于考验期内。

  纵观xx区院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开展情况,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适用对象均为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以盗窃罪居多,从触犯罪名来看,33人中,犯盗窃罪的21人,占比64%,犯故意伤害罪的10人,占比30%,二是适用对象造成的危害后果比较轻微。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悔改表现,通过真诚悔罪、赔礼道歉,在精神和物质上给被害人以抚慰和补偿,并通过被害人接受犯罪嫌疑人的道歉和赔偿,促使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被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33人案发后均能积极赔偿,全部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三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社会效果较好。被附条件不起诉的33人中,在校学生23人,占比69.7%,其中16人重返校园,其他被附条件不起诉人也大多在考察期满后找到工作,顺利回归社会。如夏某某在大专毕业实习期间,因盗窃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后,在考验期内,夏某某能严格遵守各项规定,考验期满后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现夏某某在某汽车修理店工作,并已成长为骨干力量,表现良好。

  二、存在问题

  1、与相对不起诉的界限不明显

  从法律的规定来看,相对不起诉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有悔罪表现”的案件,可见该两者都适用于轻罪案件。由于法定的刑罚只是相对确定,需要公诉人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作出预判,对于具体的个案,属于“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还是“可能判处一年徒刑以下刑罚”,是否有必要进行教育、矫治,进而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并不是十分清晰。因此,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的区别适用有待进一步细化。

  2、附条件不起诉所附条件如何把握

  根据新刑诉法规定,“有悔罪表现”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获得附条件不起诉的前提条件,但该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具体的统一的执行标准。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能为求得“不起诉”而表现出良好的悔罪态度,而现今基层办案人员承办案件多、办案压力大,其很难在短时间内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真心悔过作出准确的判断。新刑法中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通过社会调查的实施固然可以更全面地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及是否有悔罪表现,但社会调查需要承办人走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父母、邻居、同学、朋友、社区等所有相关人员、单位,需要制作调查笔录或者社会调查报告,以基层检察院的人力、物力、财力而言,难以实现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做到系统完备的调查。

  3、监督考察帮教机制需进一步完善

  监督考察是附条件不起诉实施过程中关键、核心的部分。但刑事诉讼法相关内容较为简单,未对考察内容、考察方式、考察标准、考察责任做出明确规定,这可能导致监督考察相对随意或者流于形式,其次,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配备尚不充足,也使监督考察机制难以落实。目前由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配合,这不可避免的给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带来了较大的工作量。检察机关既要办理数量日益上升的刑事案件,又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一定期限考察,在当前人员配置紧张的情况下显得力不从心,司法机关进行社会调查、心理辅导等工作的专业性也无法保证,如果监管不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旦接触不良诱惑,也很可能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同时,由于缺乏监督考察的社会投入,导致异地户籍涉罪未成年人由于监管困难而未能实施帮教措施,单靠检察机关的力量难以建立科学的考察机制。

  三、对策建议

  1、慎重选择适用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能同时符合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对此,不能因为主体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而机械地选择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这一特别程序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实质上是“附条件暂不起诉”,嫌疑人需要在六个月至一年的考验期内履行法定义务方可获得真正的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却不需这一考察过程,被不起诉后刑事诉讼程序即告终止。从实现司法资源优化、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利益等方面考虑,对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应当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而不应升格至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只有对主观恶性较大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必要通过考察帮教进行矫治的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2、细化附条件不起诉所附条件

  附条件是附条件不起诉的重要前提,所附条件既要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改造,也要具有实际可操作性。所附条件建议包括两个方面,一为明确绝对性义务,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认罪和悔过义务。犯罪嫌疑人应该书面撰写悔过书,悔过书内容应包括对自己所犯罪之罪的认识和预防犯罪的必要措施,犯罪嫌疑人的赔礼道歉和赔偿、补偿义务;自觉接受帮教改造的义务等。二可增加选择性义务,具体包括接受戒瘾治疗或心理治疗的义务,好好学习,达到一定学习成绩,履行特定劳务义务等,如针对因上网成瘾而实施侵财犯罪的未成年人,可禁止其进入网吧。总之,检察官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事先进行社会调查,有针对性地确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选择性义务。

  3、完善监督考察工作机制

  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的监督考察,应充分组织、动员亲属、相关团体、机构和组织,共同进行考察,尤其是要借助社会力量,协调和委托司法社工组织、共青团、未保委、嫌疑人所在社区、学校、观护基地等机构,形成一支既有专业化的能力和素质,又有社会组织和代表参与的帮教队伍,协助检察院开展考察帮教,监督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履行义务,最终达到教育矫治、回归社会的目的。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可进一步考虑将被附条件不起诉犯罪嫌疑人纳入社区矫正,其虽处于诉与不诉的不确定状态,没有被确定为罪犯,但接受考察的目的与社区矫正的目的有共同之处。因此,检察机关可与当地司法局建立附条件不起诉矫正机制,由司法局将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纳入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帮教管理,以防止重新犯罪,降低办案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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