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督学队伍,更好地发挥教育督导职能,提升教育督导工作水平,根据《教育督导条例》《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学是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对所任命或聘任的督学实施管理。
第二章 任命和聘任
第四条 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兼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并颁发聘书和督学证。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应配齐督学,建立督学动态更替和补充机制。省级督学数量由省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省教育督导工作需要确定。市级、县级督学数量由本级人民政府或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区域内督导工作需要确定。
第六条 督学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第七条 督学的工作要求:
(一)热爱教育督导工作,能够深入一线、深入学校、深入师生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二)熟悉教育督导业务,掌握必要的检查指导、评估验收以及监测方面专业知识和技术。
(三)能够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时间。
第八条 兼职督学聘任程序:
(一)推荐:相关单位按要求向相应教育督导机构推荐参聘人员。
(二)审核:教育督导机构对推荐参聘人选按程序进行审查、遴选。
(三)公示:教育督导机构将拟聘督学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四)公布:教育督导机构向督学颁发聘书,聘任结果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兼职督学每届任期3年,续聘一般不得超过3届。
第三章 责 权
第十条 督学按照《教育督导条例》规定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第十一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师生或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
(四)对严重影响或损害师生安全、合法权益、教育教学秩序等的突发事件,及时督促处理并第一时间报告上级教育督导部门。
(五)每次完成督导任务后,及时向本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提交督导报告。
(六)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时可行使以下权力:
(一)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进入相关部门和学校开展调查。
(二)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
(三)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采取约谈有关负责人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五)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督学参加督导活动所需工作经费,由教育督导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年初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督学晋升职级或职称,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 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须向被督导单位出示督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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